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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4-05-15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修缮工程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适用耐久、经济合理、保障重点的原则,明确修缮工程管理范围、程序、职责,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确保修缮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设施的修缮、装修(包括二次装修)、改造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所涉的水、电、气、消防、空调、电梯、通讯及网络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修缮工程管理一般包含项目立项、设计、招标和合同签订、施工、验收和结算、保修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 修缮工程按照零星修缮工程和专项修缮工程分类管理。单项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称为零星修缮工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称为专项修缮工程。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划分

第五条 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设施的修缮、装潢、改造等工程,由基建处统一管理。通讯及网络工程由网络中心管理,空调、电梯工程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单项水电修缮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实施。上述管理单位为归口管理单位。

学校其它任何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本办法规定下完成所辖范围修缮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修缮工程的资金来源分为: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年度修缮预算资金、学校其他配套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部门)自筹资金。

第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需求申报制。公共部分的建(构)筑物与基础设施修缮工程由后勤处负责申报,其它修缮工程项目需求按照谁使用、谁申报的原则,申报主体为各学院或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审查申报需求,审查内容主要包含: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申报单位主管领导的意见和申报单位主管校领导意见。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确定。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每年度各学院、部门在学校财务预算申报时申报下年度的修缮计划,每年930日前完成计划申报。基建处根据申报需求情况编制年度计划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可以新增或变更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新增或变更实施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次年131日前将修缮工程计划下达到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立项程序和内容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基建处根据修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定时,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落实实施条件,经各参与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实施方案。对工程量大、协调多、工期紧的学生宿舍维修工程,须明确工程开展的进度计划,并严格控制和执行。

(二)修缮工程费用预算

基建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可由基建处负责审核,超过3万元的由审计处审核(也可委托造价机构编制)。预算编制过程中,发现超过年度计划预算额度的,可以要求使用单位合理调整需求或由使用单位申请增加计划额度。项目预算编制时可以考虑5%-10%不可预见费。

(三)申报立项

完成项目工程预算编制后,由基建处申报立项。立项申报资料一般包含:立项审批单、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必要的修缮工程图纸、修缮方案内容说明或工程数量)和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修缮项目设计管理

(一)基建处在落实项目实施方案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专门的修缮工程设计,修缮工程设计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

(二)设计费用计入项目修缮费用预算额度以内。有工艺需求的实验室建设,可由实验室主管单位(部门)委托设计单位一并设计修缮改造工程内容,基建处负责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设计成果。

(三)设计内容涉及到结构安全、水电管线、弱电管线、电梯、空调、消防设施,需要论证的,应当征询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有要求的,应当通知设计人参加相应的验收并取得同意验收的意见。

第四章  招标和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零星修缮工程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每?年遴选一次,以招标方式确定入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具体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由基建处遵照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应程序从入围单位中产生。专项修缮工程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招标。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招标控制价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零星修缮工程施工由入围单位与学校签订年度施工合同,具体项目由基建处发出施工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零星修缮工程量清单内容和要求施工。专项修缮工程由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合同签订时,中标单位应当提交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文件、授权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合同签订需要谈判的,中标单位授权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合同校内审批和签署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应急抢险工程,以及涉及影响学校师生员工科研、工作、生活的突发事件应急工程,由基建处报学校相关部门后指定年度入围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开始施工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急抢险工程确认手续,可依据工程具体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现场勘察或视频影像取证资料确认。工程实施完成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始补办施工合同等相应手续。应急抢险工程按发生的实际工程量和费用结算。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前准备

零星修缮工程,由入围施工单位与基建处(代表学校)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附件);专项修缮工程,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与基建处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在安全施工协议中,基建处明确项目管理的现场代表。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通知单(零星修缮工程)或招标工程量(专项修缮工程)查勘施工现场、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并向基建处提交施工计划和需要协调事项。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和过程管理

(一)基建处委派的现场代表负责修缮工程的甲方日常管理,协调联系使用单位。

(二)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做好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遵照长沙市政府有关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提出质量中间验收和安全条件验收申请,经现场代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三)施工单位应当尊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爱护教学科研设备和设施,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对教学科研的影响,确实无法避免时,应提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调实施方案后才能施工;使用单位在现场提出变更需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报告现场代表,现场代表根据变更内容上报基建处,形成决议后才能变更。

(四)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现场代表,如有造成合同条件变化,应当书面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做到先检后用;合同无约定的主要材料,按照合格产品标准申报,经现场代表批准后使用。如经学校抽检或第三方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如有需要,由基建处委托监理单位对修缮工程实行监理,监理费用计入修缮工程预算额度。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变更程序,控制变更规模,增加项目的变更造价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第二十条 工程量计量及签证

有设计施工图的修缮工程采用签证竣工图方式计量,没有设计图纸的修缮工程采用现场验收工程量方式计量,现场验收或竣工图无法反映的工程量以技术经济签证方式计量。用于工程量计量的佐证材料,如照片、隐蔽资料,需要现场代表及时如实签证确认。项目变更超过10万元的事项,需提交基建联席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验收和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验收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达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合格的填写修缮工程验收表,初步验收提出整改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交付和资产登记

项目验收后,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交付手续;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应办理暂缓交付登记手续,并注明不能交付的原因,具备交付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交付。需要办理资产登记的项目,应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相应手续完毕后才能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含:1.立项审批表;2.施工合同;3.竣工验收表;4.经签证确认的竣工图(工程量验收清单);5.经签证确认的技术经济签证单;6.隐蔽验收记录;7.竣工结算书;8.采购招标的项目还包含采购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审核定案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由相应的部门审核工程结算。结算审定后,出具修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第二十五条 零星修缮工程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专项修缮工程合同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合同价50%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按照不超过结算价的95%支付结算工程款,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结算付清。修缮工程的工程款项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修缮工程实施内容进行后续的跟踪检查,及时做好工程保修。学校向施工单位提出保修要求后48小时内,施工单位应当响应。因施工单位不及时保修或保修整改无法解决质量问题的,学校除依据合同扣留质保金以外,将该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到计划财务处和基建处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经基建处、使用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质保金。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质量控制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它任何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进行修缮改造活动,特别是影响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的改造。对于私自进行修缮改造活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恶劣影响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或机构所涉及的修缮工程,按本办法管理。芦头实验林场所涉及的修缮工程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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