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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4-05-15 点击次数:0

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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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及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方面问题突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1998年3月,《建筑法》正式施行。《建筑法》作为上位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了对《建筑法》确立的一些制度和法律责任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对处罚的额度予以明确,以更便于实际执行,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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