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建筑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4-05-15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宿舍、食堂等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统筹协调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建筑安全专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  校长

副组长:分管基建副校长

成 员:基建处、保卫处、后勤处、国资处、宣传部、各二级学院、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基建处归口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后勤处、国资处、宣传部、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一)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检测与鉴定、建筑修缮及加固、避雷设施检测等;

(三)基建处负责在建项目的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建筑安全使用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建筑安全使用管理员,具体承担建筑安全使用管理任务。使用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制。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筑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建筑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严禁下列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技术鉴定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设计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用途和使用环境;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结构体系及抗震设施;

(三)擅自增加结构使用荷载;

(四)损坏地基基础;

(五)违规存放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影响毗邻建筑使用安全的结构改造与施工。

第八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禁止擅自增加附墙广告、照明亮化工程设施,屋面禁止擅自增加各种水箱、基站、天线等。

    严禁私自改变建筑外墙、建筑立面、屋面状态。如外墙、屋面确实需要增加附属设施的,使用或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按程序向学校相关部门及领导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九条 建筑安全使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省市级或学校组织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档案,逢重要时期、重大节日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发现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重大建筑结构、消防、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基建、保卫、后勤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由基建、保卫部门等牵头,定期开展学校建筑结构、外墙装饰层、建筑幕墙、附墙广告牌、消防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每学季不少于一次。

(一)对季节性大风、暴雨、暴雪季节前后,应加强建筑安全检查和灾害预防工作。

(二)对大跨度结构(如体育馆、大跨度楼盖)、人员密集食堂建筑、老旧房屋、在建项目的重大危工程等,应开展常态化建筑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筑修缮

第十三条 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设施的修缮、装潢、改造等工程,由基建处统一管理。通讯及网络工程由网络中心管理,空调、电梯工程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单项水电修缮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管理实施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如改变建筑物用途、增加使用荷载、结构变化、存在消防安全等项目,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工作。基建处负责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设计成果。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施工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获批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对建筑进行维修、改造,包括二次装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状、外观、结构。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安全使用管理,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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