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发[2007]4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的计划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机构及分工
1、项目主管部门
学校各类建设维修项目实行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植物园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的管理体制。集体项目包括:
(1) 新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含构筑物,以下同);
(2) 房屋维修、装修和改造;
(3) 道路修建、维修和改造;
(4) 绿化、亮化工程;
(5) 影响道路和房屋结构的水电、网络管道铺设、维修和改造;
(6) 其他建筑维修施工项目。
2、项目管理分工
(1) 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影响建筑结构、校区道路现状的维修项目,新建工程项目的装饰以及亮化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主管;
(2) 属于水电和实验室改造、办公室装饰以及不影响建筑物结构、校区道路现状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主管;
(3) 属于环境绿化的项目,由植物园主管。
其他部门、单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维修改造的,必须通过建设维修主管部门(指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植物园,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各人不得擅自决定在校内进行基本建设或者维修改造,不得组织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及进场施工。
二、计划立项
1、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次年需要进行的建设维修项目分别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维修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并上报学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审定下一年度的建设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建设维修计划下达到各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审定后,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增、减建设维修项目或者调整资金预算时,应当按照确定计划和资金预算的程序调整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后的计划和资金预算应当送审计处备案。
2、立项的审批
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维修计划和实际情况,适时确定具体建设维修项目。但下列项目的立项,必须报校领导审批:
(1) 所有新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项目;
(2) 预算金额达到2万元的项目;
(3) 其他有重大厉害关系的项目。
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施工并不能按照上述程序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七天内补办立项手续。
三、项目招投标管理
所有建设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凡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的,审计处不得组织项目审计,财务处不得支付项目资金。监察、审计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对违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部门、单位及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学校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项目实施管理
1、对于批准立项进行建设维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经济适用,满足规划要求、适当考虑超前;主管部门和审计处在招标前应当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将有关会审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
2、主管部门应当选择最优建设维修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尽量节约经费,将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在预算金额内。
3、每一个项目实施前,学校应当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者权利义务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处主管部门、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外,还应当经过法律顾问以及审计等部门会签。
4、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工之前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后勤集团会签,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布项目开工令。
5、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场后3天内,必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校园临时出入证;施工时间较长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暂住证。
6、不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向财务处缴纳工程预算价1-3%的款项作为垃圾清运、道路绿化恢复、施工场地清理等的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无遗留问题后退还;若工程竣工验收是还有上述遗留问题,主管部门应当限定其在10日内完成清场工作,否则没收全部保证金。遗留问题由主管部门委托后勤集团予以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主管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将上述内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实行招投标项目的保证金,依照有关招投标文件好基建维修合同执行。
7、10万元以上的建设维修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价50%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进度款,余款待项目结算审计完毕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支付项目进度款或者预付款。
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的付款办法,按照学校招标文件和所签订合同的规定执行。
8、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材料采购与报价管理。施工单位在采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材料时,其价格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用量较大的门窗、幕墙、瓷砖、石材、涂料及其他特殊材料,其价格需由主管部门会同审计处通过招标或者协商确定。
9、施工单位接到开工令后,应及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工;如不能按时组织实施的,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时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完成工程任务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
10、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大型工程项目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对于隐蔽工程,施工方应及时开出隐蔽工程联系单,主管部门会同审计人员及时给予验收、签证,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五、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对于已经报建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于不需要报建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后一周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发现问题时,主管部门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资料存档。
六、项目结算管理
1、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包括工程量核准在内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送审计处进行复审。
2、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并附上工程量计算式。结算书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应当实施招标投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以及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七、项目管理奖罚
1、建设维修项目经审计后的总造价超出预算金额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书面说明原因,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工程费用;总造价超出预算金额10%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2、为提高项目结算的准确性,主管部门在发包项目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送交的项目结算造价,经审计单位应当向学校支付该项目结算的全部审计费用(包括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效益审计费收取标准为审减金额的3-5%)和违约金(比例为审核增加、减少金额的1-3%)。
3、学校鼓励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争创优良工程。对评为优质或者优良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学校给予适当奖励;施工单位所做工程项目未达到合同中所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的,学校将按审计后总造价5%的比例收取违约金,所得款项用于维修支出和作优质工程奖励之用。该项内容也应当在建设维修合同中进行约定。
4、对模范遵守建设维修管理制度,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并扣发责任人部分或者全年岗位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